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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何判断自己是不是税务居民身份?
2018-01-23

很多客户都有疑问,如何应对CRS(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,共同申报准则)。在采取应对措施之前,我们首先需要弄清楚实施CRS的基本前提是什么。那就是需要判断自己是否属于税务居民身份。


确定账户持有人符合税收居民的标准后,再以此确定信息搜集和交换对象,最终把符合条件的金融账户的名称、纳税人识别号、地址、账号、余额等信息交换给该自然人法律意义上的税收居民国(地区)。




中国:

在中国境内有住所,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应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。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、 家庭、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。


所谓习惯性居住,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,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。如因学习、工作、探亲、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,在其原因消除之后,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,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。


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居住365日,一次不超过30日或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临时离境,不扣减天数。


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个人视为中国香港税收居民:


1、通常(ordinarily)居住于香港的个人;


2、在某纳税年度内在中国香港停留超过180天,或在连续两个纳税年度(其中一个是有关的纳税年度)内在香港停留超过300天的个人;


3、如果个人在香港有自己或家人所居住的永久性的家,则该个人一般会被视为“通常居住于中国香港”。要被视为通常居住在中国香港的个人,该个人除临时性或偶然性离境一定时间外,必须习惯性(habitually)及通常性(normally)居住在中国香港。


“通常居住”的概念是指个人在香港居住是出于自愿并以定居为目的,具有一定的持续性, 并且不论时间长短,为其当前生活的惯常状态。在确定个人停留在中国香港的天数时,如在中国香港境内停留不足 1 天的,按 1 天计算。



美国:

一般来说,所有美国公民和美国居民都被视为美国税收居民。对非美国公民(外籍个人)而言,需依据 “绿卡标准” 或者“实际停留天数标准”来判定是否为外籍个人税收居民。 如果外籍个人在美国停留的时间满足“三年内在美停留累积超过 183天(非美国移民,但有美国收入)”的条件,则被视为满足标准。


注意:美国居民标准通常基于公历年度计算。另外,绿卡过期并不一定代表美国税收居民身份的终结。

美国的居民纳税人在全球所取得的收入皆须申报,比如:工资薪金、佣金、酬金、利息、股息、合伙分红、资本利得分红、退休金收入、失业补偿金收入等等。


英国的税收居民一般指:


在一个课税年度内(即4月6日到下一年的4月5日),在英国居住183天以上的人;

在英国可能有住房,且不在国外从事全日制工作的人;

以上2个条件不符合,但是习惯或实际居住在英国境内的人;


另外,自2013年4月6日起,英国的税收居民身份须根据“法定居民身份测试”(Statutory Residence Test)的结果判定。测试内容包括个人在英国停留的时间、是否仅在英国有家、是否在英国从事全职工作以及与英国的关联等。英国税务海关总署(HMRC)发布了一份有关法定居民测试指引,同时在网上设置了测试工具(Tax Residence Indicator)以供个人查询自己的税收居民身份。




加拿大:

在加拿大,个人是否为税收居民要看具体情况而定。一般情况下,在加拿大经常、通常或习惯性居住并生活的个人,都可能被认定为税收居民。因此,与加拿大有居住关系,比如家在加拿大、在加拿大有社会与经济利益以及其他与加拿大的关联,皆为重要考量。


此外,加拿大税法中 “视同认定规定(deeming provision)” 对于判定个人是否构成加拿大居民也很重要。例如,一个纳税年度在加拿大境内停留时间超过 183 天或以上,受雇于加拿大政府或加拿大某省,通常被认定为税收居民。


金融机构是开展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和信息报送工作的主体。它应对在本机构开立的相关账户进行尽职调查,识别非居民金融账户,记录并报送非居民金融账户相关信息。根据账户持有人的不同,金融账户分为个人账户和机构账户。




个人账户和机构账户又以2017年6月30日为时间点,进一步划分为新开账户和存量账户。每种账户的尽职调查程序均有所不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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